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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好隐私的信息化和信息的隐私化 提高民众隐私安全感

时间:2024-03-29 10:06:39 来源:岳洋娱乐网 作者:娱乐 阅读:790次

  北京日报讯 数字社会必须处理好个人隐私保护的处理问题,这也是好隐化和数字治理本身的内容。有学者从信息隐私权角度分析隐私的私的私化北冥仙尊在都市益处和坏处,在数据成为生产要素的信息信息今天,过度限制信息使用会影响人们通过信息分享造福社会,提高这不符合互联网精神,民众而个人信息被滥用、隐私个人隐私被侵犯也会使得社会环境恶化,安全保持数字社会良性运行就要找到个人信息使用和隐私的处理边界。无论面对的好隐化和问题简单还是复杂,围绕着个人信息的私的私化数字治理不外乎这么几个过程,一是信息信息北冥仙尊在都市信息的收集,二是提高信息的储存,三是民众信息的加工和处理,四是隐私信息的使用,每一个过程都可能涉及信息的隐私化和隐私的信息化,关系到是否侵犯个人隐私。隐私信息化的过程相对简单,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但信息隐私化因其过程复杂,信息处在动态过程不容易把握而经常被忽视,因此更应该重视。

  数字社会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难题,全世界都在试图解决这一问题。2018年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法案》开始实施,2019年11月,欧盟基本权利局又发布了《面部识别技术:执法中的基本权利考虑》报告,提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前必须有清晰、详细的法律框架来监管人脸识别技术的部署和使用。但是,由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清晰、详细法律的制订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这一过程需要多学科、多领域学术性和应用性的深入研究和探索。多年来欧盟以及一些发达国家一直在探索这个问题,欧盟2018年推出《通用数据保护法案》之前,早在1995年就出台了《数据保护指南》,2020年1月1日《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隐私法案》也开始生效了,因此,国内的相关法律也应该尽快出台。但可以预料,无论国外还是国内,即使出台全面的数据保护法律,也不一定能够应对所有的现实问题,信息社会和智能社会下新的问题还会不断涌现,数据治理与隐私保护的矛盾将会长期存在,但不管面对的问题如何改变,都应该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最低限度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在面对个人信息时都要遵守这一原则,能不收集的信息就不收集,能少收集就少收集。第二个原则是高门槛准入原则。对于涉及个人信息收集的业务开展必须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个人信息的储存、数据安全和业务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核。第三个原则是相关利益者知情原则。当事者要把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信息收集的方法,信息储存、信息加工、信息使用的权限和边界,信息使用的时间,信息销毁等做明确的公示,确保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第四个原则是社会许可原则。涉及公共服务的项目要在社会成员广泛参与和讨论下,在民众充分知情和多数成员同意下才能实行。第五个原则是事后补救原则。在信息收集、储存、处理和应用过程中对于可能的风险是否有补救措施,无补救措施则不可实行。第六个原则是目的和结果一致性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的目的和结果必须一致,不能随意改变。第七个原则是明确的责任承担原则。信息收集方要明确收集信息的储存、保护和使用的风险,明确这一过程要承担的全部责任,无法承担责任则不可以实施。第八个原则是时限原则。对于所收集的信息严格设定使用和保存时限,在收集信息之前就要有信息销毁的约定。

  当然,仅有这些原则是不够的,应该根据数据治理和隐私保护实践做必要的调整,应该通过法治化途径使一些原则程序化,形成可操作的严格的规程。只有在重新认识数字社会隐私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建立产权清晰的制度框架,企业才能合法收集、利用数据,个人的信息保护诉求才具备治理基础。当下要杜绝个人信息被滥用和个人信息的无界限收集,严格厘清信息使用和加工的边界,严禁针对个人信息的过度整合,营造良好的信息使用环境,提高民众隐私安全感,让社会大众可以放心使用信息资源,融入数字社会。(作者王俊秀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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